市依法行政办关于印发芜湖市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现将《芜湖市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芜湖市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全面记录、准确反映重大行政决策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芜湖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是指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起草论证、会商研究和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以及决策公布、解读、执行、后评估的全过程通过一定的载体形成记录,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将记录材料进行归档等相关活动。
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包括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决策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决策机关指导、监督决策承办单位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牵头负责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其他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在参与或者协办有关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统一移交给牵头承办单位归集和保管。
市司法局负责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出具审查意见进行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在公众参与程序中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包括:
(一)决策承办单位征求有关机构和部门意见的书面材料,以及被征求意见机构和部门的回复意见;
(二)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者互联网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
(三)决策承办单位通过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的,举行座谈会的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以及会议记录;
(四)应当听证的决策,决策承办单位举办听证会的听证公告、听证参加人员名单公告、听证通知书、听证会笔录以及听证报告等材料;
(五)决策承办单位通过实地走访征求意见的,实地走访的照片、视频以及走访记录等材料;
(六)决策承办单位对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归纳整理、采纳与否以及未予采纳意见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
(七)决策承办单位在征求各方意见后形成的决策事项草案及说明;
(八)其他涉及公众参与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在专家论证程序中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包括:
(一)专家参与决策事项草案论证的会议通知、签到表等书面材料,委托专业机构论证的应附委托书;
(二)专家署名或者受托机构盖章的论证意见书或论证报告;
(三)国家和省级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在风险评估程序中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包括:
(一)承办单位组织风险评估的相关书面材料或者承办单位委托有关专门研究机构进行风险评估的委托书;
(二)承办单位或者受委托的专门机构开展问卷调查、舆情跟踪、实地走访、部门论证、专家咨询、会商分析、专业机构测评等风险评估活动的相关书面材料;
(三)风险评估单位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
(四)国家和省级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在公平竞争审查程序中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包括:
(一)承办单位提请公平竞争审查的书面材料以及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及相关依据等书面材料;
(二)公平竞争审查部门出具的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三)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意见进行必要调整或者补充的材料;
(四)国家和省级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在合法性审查程序中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包括:
(一)承办单位提请合法性审查的书面材料以及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决策合法性的依据等书面材料;
(二)合法性审查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三)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调整或者补充的材料;
(四)国家和省级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在集体讨论程序中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包括:
(一)列入会议议程的通知等书面材料;
(二)会议纪要;
(三)决定决策事项的其他辅助材料;
(四)国家和省级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如需报经同级党委或人大批准的,应当将履行报批手续的书面材料、会议纪要、决策修改稿等材料收集归档。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结果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将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书面或者电子凭证收集归档。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中形成的录音、录像、光盘、照片等特殊载体档案归档和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形成的电子档案应当同步归档。
第十五条 在决策执行程序中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包括:
(一)重大行政决策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材料;
(二)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单位制定的执行方案;
(三)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或者考核等工作记录;
(四)决策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的相关材料;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意见或建议;
(六)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报告;
(七)国家和省级规定的其他材料。
决策执行单位完成重大行政决策工作任务后,应于30日内将执行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移交给决策承办单位一并归档。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立卷归档的基本要求:
(一)各相关单位应将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纳入本单位档案分类方案中,单设类别进行管理,明确档号和归档范围;
(二)决策事项按照本单位发布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顺序进行编号,一个决策事项编制一个顺序号;
(三)按决策事项组卷,较厚的可分卷整理,每卷单独编制案卷号;涉及国家秘密的,依照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等不宜对外公开的内容的,需按正卷和副卷分开组卷,整理时,正卷排列在前,副卷在后,连续编制案卷号;
(四)使用规范的案卷封面和卷内目录,并按要求填写;
(五)卷内文件材料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不同阶段先后顺序排列,装订整齐;
(六)收集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为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记录,并采用耐久、可靠、满足长期保存需求的记录载体和记录方式;
(七)重大行政决策档案保管期限均为永久;
(八)应当遵守的其他立卷规定。
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根据决策事项的实际情况调整收集归档的材料内容,重大行政决策归档后的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